白天,他是西装革履的外企白领,文质彬彬;可到了晚上,他却“摇身一变”,换上另外一副面孔——专门尾随身穿制服、黑丝袜的女性,伺机实施猥亵行为。
基本案情
他叫林宏,案发时刚到而立之年。回顾他的前三十年,可谓是一帆风顺:按部就班地一路上到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然后就是恋爱、结婚,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日子,几乎都是在别人羡慕的眼光中度过的。林宏本人,似乎也很满意,除了偶尔会因为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但,谁家没有个勺子碰锅沿儿的时候啊?
不过争吵的次数多了,林宏就有些受不了了,内心的怨气犹如难愈的沉疴宿疾,日积月累,无处消散。
2015年夏天的傍晚,或许湿热的天气更容易让人心生烦闷,因为一件琐事,林宏又和妻子吵了起来。一赌气,林宏摔门而去。他跑到一个啤酒屋,本想喝上几杯扎啤消消火,可不知不觉中,他就喝多了。
怎么回的家,林宏不知道。虽然宿醉的感觉不好受,但林宏还是迷恋上了那种轻飘飘、肆无忌惮的感觉。从那以后,每次和妻子发生争执,或是遇到不顺心的事,林宏总是要出去喝上两杯。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林宏照例喝了点儿酒。酒后无聊,他也不想回家,就骑着电动车在大街上转悠。转到一家临街的珠宝店门前时,正逢店铺下班,许多穿着制服、黑丝袜的女店员纷纷出门,骑上电动车,急急忙忙回家。不知怎的,林宏突然产生一种莫名的兴奋感。于是,他锁定一名年轻的女店员,一路尾随到对方家的楼下。看到女店员停好车,一个人进入楼道后,林宏突然从后面蹿出,抱住她,强行亲吻。女店员吓了一跳,回过神后,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呼叫。林宏见状,赶紧捂住对方的嘴,强调自己“只劫色不劫财”,让她把丝袜脱下来。被吓坏了的女店员颤抖着说自己没穿丝袜,林宏摸了一下,发现她确实没穿丝袜,兴奋感立刻没了,就松开了她。转身离开前,林宏怕被追赶,威胁道:“我手里有刀子,别吆喝,不准追!”随后将电动车钥匙握在手里,向对方虚晃一下,拔腿就跑。那名女店员惊魂未定,哆哆嗦嗦地给家人打电话,让他们赶紧下楼,把自己接回了家。
第一次作案后,林宏一连好几天都提心吊胆的,就怕那个女店员报警。可是,等了又等,没有任何异样发生。林宏乐了,心想:“估计那女的真的被我吓住了,不敢报警吧?再说,我也没怎么着她,也就是摸了两把而已。”
以为自己“安全”了之后,林宏更加肆无忌惮,连续几次在晚上骑电动车尾随穿丝袜的女性,待其进入楼道后,趁其不备上前抚摸、亲吻对方,随后立即离开。
老话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时的侥幸,不代表永久的逃脱。很快,林宏就被缉拿归案。经查明,2015年10月份期间,林宏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对3名女子实施猥亵,被害女子年龄在20至30岁不等。
随后,由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林宏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说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我们,《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由“妇女”改为“他人”——男性,也可以作为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对象。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林宏主观上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侵害了女性的决定权,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值得一提的是,林宏在家庭出现矛盾后,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买醉,甚至趁酒后犯罪,真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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