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时间接到同样传票的超市竟有十多家,每家被要求索赔的数额都是上万元。有的商家在收到传票后,还以为对方是骗子,不予理会。
“有的超市老板收到传票就直接丢垃圾桶了,现在是疫情期间,本来我们经营就很困难,好几家都不相信这件事。”和先生说。
安通路一超市的李先生也接到了相同的传票。因售卖假冒的“浪莎”丝袜,李先生被要求赔偿23000元。
李先生说:“我一年差不多就进1包,一包有10双,进价8元,售卖10元,他们让我赔偿23000元,我开店5年也赚不了这些啊!”
李先生的超市约有60平米左右,在店里丝袜一直都是冷门产品,关注的人并不多。
丝袜货架
此前李先生一直是从金甲市场的某批发商处进货。事情发生后,他跟批发商联系,对方称自己售卖的都是正品,并且已经向厂家反映相关情况。但到目前为止,厂家还未给批发商回复。
对于当时的进货单据,李先生说:“这个丝袜一年就进一次货,他们是在2019年4月来的,那进货单应该是2018年的,这么久以前的进货单,谁还会保留呢。”
另外让人疑惑的是,李先生店里售卖的是同一个品牌的两款丝袜,但是对方诉讼的仅是其中的一款。“两款丝袜都是一起进货的,他们说其中一款是假的,我们怎么相信?”
将两款丝袜放到一起,确实无法轻易辨别真假。“谁能想到丝袜也有真假,我们老百姓平常是真的看不出来,而且就赚2块钱,谁会为这个去卖假货?”
超市老板:不接受私下和解,力求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
目前,这些收到法院传票的超市老板们正在积极寻求相关的法律帮助,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但和先生跟李先生都表示,不接受私下和解,力求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该我们承担的一定承担,但是不该我们承担的绝不承担。”
另外,和先生也表示,如果真是厂家有意维权、打击售假行为,他们也能理解。但这样的做法,无疑等于让品牌变相地“退出”丽江的市场。
和先生说:“他们这样做,等于让产品在丽江市场消失,以后超市里估计都没有人敢再卖他们的货了。”
在网上输入“中华第一铅笔商标侵权”,发现在中国的不少城市都出现过同样的案件,被告方多为小型的超市——
按照常规思维,有假冒伪劣产品,不应该先去找生产厂家吗?像超市这样的零售商售卖这些产品,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泰联律师事务所的杨灿菊律师。
杨律师介绍,目前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商标侵权?
常说的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在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会经手生产商、销售商,生产商生产包装侵犯商标权利的产品,那么销售商销售该产品是否会造成侵权呢?
销售商(小超市)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销售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销售商(小超市)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里的“不知道”是指按照正常人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能发现其所实施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即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般认为,如果销售商根据其认知能力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仍实施销售行为,应认为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和先生进货“中华铅笔”时的进货价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的,那么法律一般就推定和先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商标法》,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一般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金额确定;以此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
具体到和先生,如果他能提供正常的进货单,证明自己是一般性进货,事先并不知情,并且提供了进货上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实际情况,落到他身上的责任和赔偿会少很多。
销售商(小超市)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销售商(小超市)在进货、销售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分辨有异常的产品。比如,在选择进货渠道以及货源时,应当注意查看商家的商标许可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在进货商品时索要票据,在商标侵权发生后,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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